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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5-11-03 10:5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书

编号:高注销烟专〔2025〕第37号         

 

张耀德 :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你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370322101919),注销的理由是:

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青县烟草专卖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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